苏州设置单位集体户口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

【导语】:苏州设置单位集体户口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一起来看看!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三、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
(二)有学生宿舍;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3、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申请材料: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2、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