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条件:
1、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补缴其应保未保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职工(如大队干部、赤脚医生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等),须补缴上述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单位补缴需要提供的材料:
1、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3、经市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检查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动监察部门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4、补缴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1985年至1991年)养老保险费的,还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或财务年报。
5、补缴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还须提供职工档案等原始材料。
单位补缴流程:
1、用人单位中有相关补缴对象的,应当携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补缴金额,办理补缴确认手续。
补缴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补缴费用: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补缴金额,办理补缴确认手续。
(1)补缴基数一律按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各险种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补缴1985年至1992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1%的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单位办理地点:
苏州各地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