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规范公告

【导语】:苏州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规范公告


为了规范园区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广大市民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规范公告如下:


一、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规范

根据苏价费〔2017〕9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寒暑假期间保育教育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和代收费。代收费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按照自愿原则,据实结算。幼儿园不得收取此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幼儿园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规范

根据苏价费字〔2018〕1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区价格部门负责核定。

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包含: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费)和代收费。其中,小学、初中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 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行为规范

根据苏价规〔2018〕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培训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办学标准、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欢迎市民朋友来信来电反映情况:收费监督电话:12315,园区教育局电话:66681135、66682179。


为了规范园区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广大市民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规范公告如下:


一、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规范

根据苏价费〔2017〕9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寒暑假期间保育教育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和代收费。代收费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按照自愿原则,据实结算。幼儿园不得收取此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幼儿园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规范

根据苏价费字〔2018〕1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区价格部门负责核定。

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包含: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费)和代收费。其中,小学、初中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 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行为规范

根据苏价规〔2018〕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培训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办学标准、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欢迎市民朋友来信来电反映情况

收费监督电话:12315,

园区教育局电话:66681135、6668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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