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3、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实物配租)或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
最新规定(2016年4月1日起实行):
1、新政策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房源、保障(租赁)对象、租金(货币补贴)水平由各地县(区)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认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3、、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职工领取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的,按实际租金扣除政府发放补贴后的金额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租金的,可先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其配偶也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4、办理提取时,租住公租房的职工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的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除职工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市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建立公租房数据库,分中心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取得公租房相关数据并导入数据库,并及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职工携带所需材料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提取,材料齐全的,分中心应当场受理。
职工租赁信息已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核对后当场办结;职工租赁信息尚未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应当场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并办理。
6、新规定执行之前职工已租赁公租房或领取货币补贴的,可自2015年1月开始核定提取金额。
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提取
温馨提示:
1、职工及配偶在租赁公租房期间,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
2、涉及职工配偶提取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3、可提取的租赁日期从2015年1月开始计算;
4、职工租赁信息已经录入公租房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