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发财,红包拿来。”春节长假结束后,不少公司都给小伙伴们发了“开工红包”,既有线下实体红包,也有线上红包,甚至还有最高奖金达1000万元的随机彩票。最近,司法行政“12348”服务热线也接到劳动者咨询:我们上班第一天单位发放“开工红包”这属于我们的工资吗?”友情提醒:“开工红包”可是有说法的呦!
1、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根据《劳动法》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的。
4、开工红包款项从公司支出的,属于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工红包款项是老板自己出的,属于老板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5、“开工红包”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2017年6月起,职工方某在A装饰公司负责项目工作,但该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付工资。在方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中就包括“开工红包”:2018年2月27日,该公司北方项目的负责人蓝某向其汇入1000元,摘要显示为“开工红包,祝愿公司开工”。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开工红包”成为此案中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方某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1、劳动者应当要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开工红包”在关键时候,可作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3、若有疑问,请拨12348服务热线咨询与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