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王某于2016年6月应聘进入某公司担任夜宵厨师工作,主要工作是为该公司上中夜班的职工提供夜宵,工作时间为晚21时30分至凌晨2时,每日工作时间4.5小时。后该公司发现王某在每日中午休息时间为另一公司做午饭,遂以规章制度禁止员工兼职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对此不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兼职行为对其完成本公司的劳动义务产生影响。由于王某在该公司担任夜宵厨师,工作时间为晚上,且时长较短,其工作岗位非一般全日制员工,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仲裁委认为王某的兼职行为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且工作时间短,未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剥夺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就业权。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评析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法规无禁止的情形下,在职劳动者通过兼职不仅可以填补家庭收入促进劳动力效率最大化,也可以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兼职的限制只在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实践中,仲裁委对于劳动者不影响原本职工作的兼职行为亦持肯定态度。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主要手段,规章制度除了需要履行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并组织劳动者学习培训外,在适用时也应当注意根据具体情况甄别对待,注意合理性,不能因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