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廖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限期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当日,某公司通知廖某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廖某遂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廖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决某公司向廖某支付赔偿金。
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属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胜任工作且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遵从职工意愿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