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但未与电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天下午,宋某下班后搭乘同事张某车辆回家,当行至离公司2公里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宋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遭拒绝。宋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宋某虽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是他所乘坐的车辆驾驶员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宋某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作为驾驶员的同事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等于乘车人员宋某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交警并没有认定乘车人宋某负有此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因此宋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