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收费项目 | 公证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1、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证明:自然人每件收费12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 |
2、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100元。 | ||
3、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涉及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 ||
4、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涉及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 ||
5、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涉及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 ||
6、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每件收费30元。 | 邮寄费按实际支出另收 | |
7、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份公证卷宗收费20元。 | ||
8、公证书翻译费:每件收费80元。 | 不包括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资料翻译 | |
9、制作公证书副本:每件收费20元。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10、证明商事合同(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25%收取,最低收费40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 |
11、证明民事合同(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聘用、寄养、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合同(协议)等〕,按照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 ||
12、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20%,最低收费1000元;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标的额0.15%收取,最低收费1000元。 | ||
1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合同和接受遗赠的公证,根据受益额大小,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1.0%收取;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7%收取;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 ||
14、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0元。 | 包括录音、录像、遗嘱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 |
15、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的公证:自然人每件收费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 ||
16、现场监督公证: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竟争性交易行为的公证、根据标的额大小,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 ||
17、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开奖、抽签、会议、订立公司章程、物品销毁、竞赛等公证,每件收费2000元;现场监督每超过1小时的,加收500元,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 | ||
18、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每件收费120元。 | ||
19、保全证据公证:每件收费1000元;保全证据每超过2小时的,加收1000元,不足2小时的,以2小时计。 | ||
20、应当事人要求上门提供调查核实或办证服务:在收取公证费的基础上,每次加收200元。 | 公证人员已上门的此项费用不予退还 | |
21、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400元;1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0.08%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 代当事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 |
22、保管文书(含遗嘱)、有价证券、资金等每件每年收费50元;保管物品的,每件每年收费200元 | ||
23、代办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元。 | ||
24、法律、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或当事人自愿登记的事务:每件收费200元。 | ||
25、新型公证法律服务事项:暂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新型公证法律服务事项开展时须报省司法厅和省发改委备案 | |
说明:
1、 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2、 因公证机构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3、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收费票据。
4、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费。
5、 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异地调查、办理公证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6、 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