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导语】:太仓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本市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及当年我市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全市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协调相关评分部门和各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具体工作。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教育资源,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公布当年度对流动人口子女开放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服务区域以及空余学位数,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报到等工作。

  各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询与解释、申请材料录入、网上信息核对、准入卡打印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具有太仓常住户籍(含集体户口或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或在太仓取得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并实际居住,且符合入学当年《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子女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太仓市流动人口为其子女申请就读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太仓市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在太仓市拥有自有产权房但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

  (二)在太仓市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太仓市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非太仓市户籍的苏州市户籍人员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五条 租赁房屋居住和集宿居住的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时,其所住出租房屋和集宿区均须符合备案要求。

  第六条 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年龄规定: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且未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儿童(以未获得全国学籍号为准),初中招收小学毕业生(以未取得初中学籍号为准)。隐瞒学籍信息的取消申请人子女准入资格。

  第三章 入学申请

  第七条 各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于每年3月?日至5月30日(节假日除外)受理在太仓市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证明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太仓市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6月10日前,申请人到所在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入学待遇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上半年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流动人口须先参加积分申请。若申请人在5月30日前拿到产权证(经不动产中心审核通过),应及时到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取消积分申请,再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和本市户籍儿童同时参加房产对应学校的报名登记。

  第八条 租赁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到居住地所在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第四章 资料审核

  第九条 相关评分部门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和《太仓市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与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户籍信息(含对口扶贫地区人员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身份以及其学历信息的核查评分;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殡仪服务人员身份、护理人员(养老)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等信息和违反劳动保障的核查评分;

  (五)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评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卫工人身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的核查评分;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文体广旅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及荣誉的核查、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四)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七)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租房发票及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九)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苏州市级及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二十)红十字会负责对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二十一)人民法院负责对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信息核查评分;

  (二十二)发改委负责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信息的核查评分;

  (二十三)人才办负责对符合当年度太仓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信息的核查评分;

  (二十四)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符合当年度各镇(区)(板块、街道)紧缺人才信息的核查评分。

  第十条 负责核查评分的各部门在核查评分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存在新的扣减分情形的,应当及时核查确认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入学流程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本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十二条 每年3月?日至5月30日(节假日除外),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是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区镇(板块、街道)变化(以居住证为准)的,应于5月30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6月10日前,申请人到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三条 各区镇(板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和太仓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太仓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市入学申请信息按区镇(板块、街道)、学校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交太仓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本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本市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15日前上报太仓市政府批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分区镇(板块、街道)、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市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各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7月20日前到各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对于达到当年本市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十七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镇(板块、街道)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已在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子女入学登记手续,除应携带新市民事务中心出具的入学准入卡后,还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小学:①居民身份证;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③太仓市居住证;④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⑤原幼儿园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⑥预防接种证。

  (2)初中:①居民身份证;②太仓市居住证;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④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第二十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太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各界及本市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新市民事务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监察部门等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市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太仓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和太仓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苏府规字﹝2020﹞16号)、《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苏教规﹝202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含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相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25日17点前反馈至太仓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地址:太仓市行政中心6号楼6A1005,邮编:215400;电话:0512-53531152;邮箱:255756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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