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苏州交警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即日起,将大力度针对下列电动自行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惩。
处罚措施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撤销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购买之日起30日以后,未依法上牌的,处罚五十元后发还车辆。
▲伪造、变造、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首次违法处罚二百元,非首次违法处罚五百元,收缴号牌,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
▲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或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依法收缴车辆。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且使用满10年的,处二百元罚款,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但不能再上道路行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有证据证明早于2019年4月1日前取得,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处二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机动车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的,依法发还车辆。认定为拼装车,依法予以收缴、拆解。
据悉,自2020年7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苏州交警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成效显著,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率,几个月内就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但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全市涉及电动自行车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占比达28.22%,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占总死亡事故比例达42.03%,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