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积分落户计分标准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项目及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注 |
基 础 分 | 1 | 参保情况 | 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 在参保年限互认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人社局 | 在南京市参保年限每满1个月加5分。 |
2 | 居住期限 | 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在居住年限互认地的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公安局 | 在南京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 |
附加分 | 3 | 年龄情况 | 40周岁的加20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2分,最高不超过50分。 | 市公安局 | 40周岁以上不计分。 |
4 | 房产情况 | 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拥有住宅类自有产权房加200分,面积在75㎡以上每增加1㎡加1分,最高不超过300分。 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加分。 租赁住宅用房不加分。 | 市资规局 |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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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化程度 | 高中(中职)学历加20分; 大专(高职)学历加60分; 本科学历加100分; 研究生及以上加200分。 | 市教育局 |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最高加分指标。 | |
6 | 技术技能水平 | 初级工(技能等级五级)加20分、中级工(技能等级四级)加30分、高级工(技能等级三级)加60分、技师(技能等级二级)加100分、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及以上加200分。 | 市人社局 | ||
7 | 兵役情况 | 军队退役人员加30分。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8 | 住房公积金 |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 | 市公积金中心 | ||
9 | 对口扶贫 | 苏州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加10分。 | 市公安局 | ||
10 | 投资纳税 | 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每设立1家加10分; 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每设立1家加20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累计不超过40分。 | |
在苏州市区,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1万元加5分; 在苏州市区,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元加5分。 | 市税务局 | 累计不超过40分。 | |||
11 | 社会贡献
| 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5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 市文明办 | 近五年内 | |
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捐献全血200毫升或血小板0.5个治疗量加5分。 | 市卫健委 | 累计不超过50分 | |||
在苏州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加100分。 在苏州市实现遗体(或者器官、角膜)捐献者,其直系亲属加80分(仅限一人申请)。 | |||||
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 | 市民政局 | 累计不超过30分 | |||
在苏州市区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 累计不超过100分 | |||
在苏州市区正在从事环境卫生、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民办教育等紧缺艰苦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满1年加20分。 | 市城管、应急、卫健、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 | 累计不超过10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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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 | 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 |
市人社局 | 累计不超过120分 | |
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 | 累计不超过80分 | ||||
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 累计不超过40分 | ||||
13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累计不超过60分 | |
申请积分落户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 | 累计不超过60分 | ||||
扣减分 | 14 | 失信行为 | 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50分。 | 人民法院 | |
15 | 违法行为 | 近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扣100分。 | 市公安局 | ||
16 | 犯罪记录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50减分。 |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