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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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考试实际,调整苏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现公告如下:

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条件应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考试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卷和苏州地方卷)。两个考试科目在一次考试中完成,考试试题满分为100分,全国卷和苏州地方卷考试试题各占50分,两个科目均得分4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一)全国卷考试内容保持不变。

(二)原“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苏州地方卷考试内容保持不变。

(三)新增苏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次申请、一次考试、核发两证渠道。苏州地方卷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详见附件1、2。

证件管理

(一)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和约考方式不变,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申请类别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一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两个类别的,按调整后的苏州地方卷进行区域科目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同时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两证。

时间安排

上述考试调整工作,拟于2023年3月8日试点运行,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

报名咨询电话:0512-69820250

考试咨询电话:0512-67536053

特此公告。

附  件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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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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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和网络预约)

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题库》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8日

相关问题解答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

两类从业资格的申请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涉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业资格考试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通过交通和公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考试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类申请一种类别的,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和近期免冠彩色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一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两种类别的,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和近期免冠彩色一寸证件照片两张。

从业资格申请、考试和发证有关情形的办理。

(一)2023年3月8日前申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苏州地方卷考试成绩合格,但全国卷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在全国卷考试成绩合格后,按原申请类别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二)2023年3月8日前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苏州地方卷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按原苏州地方卷进行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2023年3月8日前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苏州地方卷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按原苏州地方卷进行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2023年3月8日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增类网络预约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按增类从业资格的原苏州地方卷进行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核发增类的从业资格证件。

(五)根据《江苏省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文件精神,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苏州及各地(常熟、昆山、太仓、张家港)报名现场咨询窗口及远程考试地点信息。

(一)报名现场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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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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