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以高质量全民阅读推进书香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原则】全民阅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公益普惠、共建共享,城乡一体、优质均衡的原则,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赓续苏州千年书香文脉,建设新时代书香典范城市,助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布局定位】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全民阅读作为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将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共阅读资源和服务应当按照行政区常住人口配置提供。
三、【协调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牵头的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教育、科技、民政、司法、财政、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四、【协同参与】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全民阅读示范作用,结合自身特点和条件,设立图书馆、阅览室等阅读设施,提供多种阅读载体,引领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残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和服务对象的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在苏州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发挥全民阅读参与主体作用。
五、【公共阅读设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和服务半径,科学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社区(农家)书屋、职工书屋、数字阅读终端等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及设施,拓展“阅读+”“+阅读”多元场景业态,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全民阅读设施网络。
推进面向全社会开放的特色化城市书房建设,实施标准化认证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的配套社区服务用房应当配套建设公共阅读服务场所。
六、【设施管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阅读设施实施清单化管理,管理清单应包含公共阅读设施名称、地址、开放时间、管理单位、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内容,定期更新,及时公布。
因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公共阅读设施的拆撤、合并、转移需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整或重建的公共阅读设施面积不得少于原设施面积。
七、【实体书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和转型升级,鼓励开办专业特色书店和24小时书店。
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共场所应当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引入实体书店或者开设公共阅读服务空间。
在苏州各高校应当按照标准和要求设立校园书店。
八、【活动】每年举办“苏州阅读节”“全民读书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倡导公民积极参与各类阅读活动。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举办其他各类集中性阅读活动,培育本土特色阅读品牌。
九、【推广】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阅读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阅读推广机构、组织和个人,加强专业阅读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市、县级市(区)应当依法成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民阅读促进组织。全民阅读促进组织对其他阅读组织发挥联系指导作用。
加强社会阅读组织培育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成立阅读社团、读书俱乐部等阅读组织,参与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十、【志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全民阅读志愿服务融入新时代文明实践,鼓励和扶持基层阅读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发布推荐优秀阅读服务项目,为全民阅读志愿服务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支持。
十一、【阅读内容供给】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化阅读供给,加强统筹规划,扶持奖励重点主题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优秀作品,定期发布全民阅读指导书目。
出版发行单位应当重视社会效益,加强反映苏州历史文化特质的江南文化、吴文化、太湖文化、大运河文化、长江文化等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图书和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市列入目录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本单位出版物。
十二、【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和便捷高效的借阅服务,优先采购优秀读物,免费向公众开放馆藏阅读资源,积极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和专业指导。
市、县级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总分馆体系,优化阅读服务,实现县级市(区)公共图书馆图书与本级各类图书馆、基层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之间通借通还,数字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十三、【公共阅读服务】基层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所在地区、单位实际和阅读人群特点,提供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的读物和服务。
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及阅读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提供有效阅读条件,供读者免费阅读,保证服务时间正常开放。
鼓励和引导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的阅读服务场所创造条件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阅读服务场所和新型阅读空间。国有书店和规模型民营书店应当设立公共阅读空间。
十四、【数字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阅读在线服务,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图书服务平台,推进公共图书数字资源、阅读信息服务资源、公共阅读服务平台等共享网络建设。
公共阅读设施应当配备相应数字服务设施,免费提供数字阅读、远程查询等服务。
十五、【信息公开】政府门户网站和城市生活服务总入口应当设立全民阅读在线服务端口或链接,发布公共阅读设施清单、全民阅读服务指南等内容。
通信运营商、广告运营商发送和刊播的公益广告中应当包含全民阅读信息。
十六、【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阅读能力和习惯,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机制,大力倡导家庭阅读、亲子阅读。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宫)等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等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营造未成年人阅读环境,开展阅读指导培训,满足未成年人的阅读需要。
鼓励和支持各类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的创作、出版和传播。
十七、【未成年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阅读教学评估和教师阅读指导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将阅读纳入相关课程和教学考核,保证每周有适当课时用于阅读教学。
学校应当把培养学生阅读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校园主题阅读活动,成立各类读书社团,为学生提供科学的阅读指导。减轻课业负担,保障学生课外阅读时间,引导学生加强课外阅读。
十八、【特殊群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阅读资源与服务,为特殊困难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等提供基本阅读保障。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有视觉障碍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和设施。
监狱、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和阅读指导,开展阅读活动。
十九、【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期刊和新闻网站及所属客户端应当设立常设性阅读栏目、节目、时段和版面,普及阅读知识和方法,宣传阅读典型,开展阅读评论,刊播公益性全民阅读广告,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二十、【经典和古籍阅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倡导经典阅读,鼓励深度阅读,引导纸质阅读。
促进古籍资源开放共享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古籍存藏机构开辟阅读场所、开展阅读服务,提供原本、数字化版本等古籍阅读资源。推进古籍进校园工作,开展荐读导读活动。加强古籍大众化普及化读物供给,用好《苏州全书》等地方历史文化读物资源。
二十一、【书香文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对书香文化的研究挖掘,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传承弘扬书香文化,创作出版更多体现苏州书香文化的作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藏书楼等书香遗存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二十二、【资金保障和捐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重大阅读活动、购买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培育阅读服务组织,扶持优秀出版物出版,支持实体书店、新型阅读空间建设和运营,以及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评估。
鼓励和支持设立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捐赠图书等阅读资料和设备。
二十三、【激励】建立全民阅读激励制度,开展书香机关、书香社区、书香企业、书香校园、书香家庭和阅读之星等推荐评选活动,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家庭、个人和社会组织按规定予以褒奖。
二十四、【评估和指导】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机制,包含阅读需求调查和阅读情况测评等内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有关建议,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二十五、【安全】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纸质图书、电子图书等公开出版物及出版活动的监管,净化阅读环境和网络阅读空间。
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全民阅读设施运行安全状况的监管。
二十六、【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不履行本决定所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和设施的管理者违反本决定规定,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对有关人员挪用、贪污、侵占全民阅读经费、资源,或者擅自改变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和设施用途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时间】本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