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积分管理申请时间调整

【导语】:苏州市积分管理政策进项了调整,相关内容如下

积分落户是什么?






积分落户,是指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根据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

本市包含的是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

吴江区和各县级市有相应的积分落户政策。


最新征求意见稿调整:

市区,是指吴江区、工业园区、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


申请积分落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目前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以上)。


最新征求意见稿调整:

以上条件均需满足,但范围扩大: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本人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

并且取消人均住房面积需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办理积分落户的时间规定?






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最新征求意见稿调整:

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怎么申请积分落户?






需参加“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对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评分。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网站查询个人初步积分情况


最新征求意见稿调整: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申请积分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必备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2、社会保障市民卡、社保编号及住房公积金卡。

3、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租赁证等权证。


选择材料:(查看《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具体内容,对照后针对自身可加分的项目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1、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2、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3、生育两孩以内的提供户籍地乡级以上(含乡级)计生部门证明材料;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4、专利证书。

5、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市政府相关表彰文件。

6、市志愿者总会核发的苏州市志愿者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义警证明;特殊公益性岗位工作证明;受本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和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市区范围内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8、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母婴保健卡、居民健康档案材料。


最新征求意见稿调整:

以上材料有相应调整具体可看积分管理表

添加如下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

租赁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同意落户授权书;

从事特殊艰苦行业证明材料;

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最新征求意见稿调整:

(标黄为有改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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