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这些人要定期核酸检测!

【导语】:苏州这些人要定期核酸检测!

近日,多地通报在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或环境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为科学指导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相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人物并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署要求,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明确进口冷链食品装卸运输过程防控要求和消毒要求、从业人员安全防护要求及应急处置要求。

《指南》要求


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公路、水路冷链物流企业、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工作,坚决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


1.

要加强从业人员防护,切实保障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自身安全。

严格做好港口作业人员以及司机、装卸工、船员、引航员等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定期核酸检测及消毒等工作,切实保障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止感染风险。


2.

要严格运输工具消毒,坚决防止病毒通过交通运输渠道传播。

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船舶、冷藏集装箱内壁等运输装备进行定期消毒。

3.

要落实信息登记制度,为冷链物流疫情防控追溯提供有力支撑。

严格执行信息登记制度,如实登记装运货物、车船、司乘人员(船员)、装卸货及收货人信息等。

4.

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决切断冷链物流病毒传播途径。

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对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及时有效处置。


关于加强苏州市进口冷链食品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苏州市疫情防控第21号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11月18日起,苏州市各市、区分别设立1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是进入苏州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抽样核酸检测。集中监管仓可由货主自主选择,原则上就近入仓处置。


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仓实行提前预约,预约时须如实提供货物名称、货物重量等信息。具体可关注“苏食安”微信小程序,在“进口冷链食品”栏目(2020年11月20日上线使用)如实填写申报信息,之前实行电话预约。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苏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方能出仓。


四、苏州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苏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凡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苏州储存、销售、加工。持有外省市有效“出仓证明”或海关口岸核酸检测合格并业经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可不进入集中监管仓。


五、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货主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柜入仓、整柜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六、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八、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管理。


九、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对设施设备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每周对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


十一、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食用来历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二、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消毒检测、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苏州市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集中监管仓设置和运行根据实际需要,全市统筹,动态调整。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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