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人才礼遇认定标准

【导语】:张家港人才礼遇认定标准

1、关于“首次”的认定 


即符合条件的人才,自引进后政策只可享受一次。曾在张家港就业创业后离开张家港,2019年11月1日 以后再次回张家港工作,可正常享受政策。


但享受政策后流动到张家港以外, 过一段时间再次回到张家港工作,不可再次申请享受政策,也不可申请接续享受政策。


2、关于“引进”的认定


即申请对象上一工作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和个税缴纳地等均应在张家港以外。


张家港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张家港本地生源毕业生回我市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3、关于“全职”的认定


即申请对象应全职在张家港工作,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 且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企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如系就业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或个税1个月以上。


柔性引进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苏州任职等类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对人员国籍不作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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