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职”的认定
即申请对象应全职在张家港工作,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 且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企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如系就业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或个税1个月以上。
柔性引进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苏州任职等类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对人员国籍不作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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