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新政的陆续出台,《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亟需修订和完善。
日前,修订后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规字[2020]17号)( 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予以印发。
01
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
新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办法》第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本省户籍;二是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三是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当前形势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精神和有关要求。
02
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根据国家和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规定,我市已于2019年4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补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养〔2019〕14号),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03
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累计未达到15年的处理方式
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1)经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2)可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04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政策,“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进一步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废止。
设置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以灵活就业身份首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05
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服务
进一步优化参保流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更加突出人性化便捷服务,《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参保登记等业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并将关联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保”。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规字[2020]17号)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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