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近日公布关于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徽商公估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徽商公估接受物流公司委托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受损货物进行损失评估,出具公估报告并收取费用,经查,受损货物未被投保,不属于保险标的。朱瑞华作为徽商公估的主要负责人,并且为该笔公估业务的主办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一万五千元;决定对朱瑞华予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4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址:常熟市珠海路2号18幢2309
主要负责人:朱瑞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公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徽商公估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徽商公估接受物流公司委托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受损货物进行损失评估,出具公估报告并收取费用,经查,受损货物未被投保,不属于保险标的。
上述事实,有朱瑞华的调查笔录、徽商公估情况说明、公估报告、徽商公估与物流公司合作协议、公估费发票;电话询问记录文字翻译版、相关车辆的商业险和交强险相关保单情况;相关保单抄件和条款等证据证明。
上述对不属于保险标的的货物进行公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九条,我分局决定责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一万五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4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朱瑞华
职务: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公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徽商公估主要负责人朱瑞华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徽商公估接受物流公司委托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受损货物进行损失评估,出具公估报告并收取费用,经查,受损货物未被投保,不属于保险标的。
上述事实,有朱瑞华的调查笔录、徽商公估情况说明、公估报告、徽商公估与物流公司合作协议、公估费发票;电话询问记录文字翻译版、相关车辆的商业险和交强险相关保单情况;相关保单抄件和条款等证据证明。
上述对不属于保险标的的货物进行公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朱瑞华作为徽商公估的主要负责人,并且为该笔公估业务的主办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朱瑞华予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