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发布疫情防控第7号通报

【导语】:为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苏州市疫情防控第7号通告的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区防控

张家港市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

社区防控工作“十个必须”的通告(第7号)

  为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苏州市疫情防控第7号通告的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十个必须”通告如下:

  一、我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二、所有小区必须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全市住宅小区原则上只开放1个大门进出,规模较大、居住人口较多的小区最多开放2个大门。非本小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对确系复工复业复学且在本小区有固定住所、符合防疫规定的人员,应当准予通行进入小区并登记备案。快递、外卖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实行无接触配送。

  三、所有社区必须关闭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对非涉及居民生活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尤其要坚决关停茶室、酒吧、咖啡馆、浴室、网吧、棋牌室、影剧院、美容院、游戏游艺厅等人员聚集性场所,绝不允许开门营业。凡发现开门营业的,在进行劝阻的同时一律通报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应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加强自身安全防护,进入人员一律测体温、戴口罩。

  四、所有社区必须加强网格化地毯式排查,要最大限度组织发动社区干部、网格员、派出所民警、卫健人员、城管队员、新市民协管队员和志愿者,持续充实网格力量,深入排除与重点疫区有关的本地、外地籍人员。对1月23日后已经返回我市进入小区人员,逐人建档管理,敦促其按规定每日两次网上主动申报健康状况。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对居家隔离人员积极做好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等工作。发现居民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所有社区必须杜绝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组织居民安全使用酒精等化学类防疫用品,小区、楼栋等区域消防通道保持24小时畅通。

  六、所有社区必须加强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和通风,持续整治环境卫生,按规处理垃圾污物,切断病源传播途径。保安保洁等各类人员工作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七、所有社区必须做到防疫宣传全覆盖、全告知、全知晓,要多途径、全方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知识宣传,小区宣传栏内张贴防疫宣传画,电子屏、业主微信群做好防控指引,发放公开信、悬挂宣传横幅,营造群防群控、科学防控和“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

  八、全市所有出租房东、出租单位和集宿单位必须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劝说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租客近期不要返回,即日起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未经我市隔离观察的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租住人员防疫宣传告知和个人信息申报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擅自出租或隐瞒不报租住人员信息导致漏管失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主体责任。

  九、必须坚持堵疏结合、人文关怀,按需确定居家隔离点、集中隔离点、集中安置点和临时分流点,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医学隔离观察、加强场所规范管理,积极做好返城来我市人员的暖心服务。

  十、各区镇、村(社区)、企业单位必须从严压实责任,对湖北、浙江温州和台州等重点疫情地区未返回我市人员一律进行有效劝阻,不得在疫情响应解除前返回我市。

  我市建立健全疫情救助服务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疫情救助服务可拨打“12345”热线。发现疑似病例或者来自疫区的人员,可拨打“110”或“12345”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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