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第6号通告

【导语】: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人员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加强有关地区重点人员防控的要求,现就利用“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功能,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防控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人员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加强有关地区重点人员防控的要求,现就利用“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信息采集功能,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防控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员本人必须主动通过“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模块或扫描“自主申报”二维码(见附件)进行健康申报、居住登记,并配合有关方面完成健康检查。 

  二、房屋中介、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必须及时通过“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模块或扫描“自主申报”二维码申报承租人居住信息、防疫信息,或督促承租人本人申报上述信息。

  三、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督促居住在本小区(区域)的流动人员通过“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模块或扫描“自主申报”二维码,进行健康申报、居住登记。 

  四、各企业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根据复工日期,提前3天从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门户网站“企业自主申报”模块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对拟返岗复工人员开展防疫检查和信息登记,并将相关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备案。 

  五、各建筑工地必须在复工3天内,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从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门户网站“企业自主申报”模块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对复工人员开展防疫检查和信息登记,并造册申报。 

  六、建材、汽车、电子等各类专业市场、个体户等加强人员管控,2月20日前不得开业。同时,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或督促流动人员本人通过“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模块或扫描“自主申报”二维码,进行健康申报、居住登记。

  七、对于不主动申报的流动人员,不落实责任,或瞒报漏报迟报的各单位,对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一律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八、请全区广大市民对有关社会主体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责任未落实或其他疫情线索,可通过“苏州高新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线索举报”模块或扫描“线索举报”二维码(见附件)提供相关线索。如遇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民警辅警等上门问询,请予以配合并如实陈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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