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通告

【导语】: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医疗机构发生和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在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春节后院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基础上,现就苏州市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卫生服务和院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当做到:

(一)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医疗服务的通告》,各类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自2月9日起继续停诊。

(二)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等医疗机构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非必需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服务。

(三)医疗机构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尽量减少非必须的住院。

(四)医疗机构要在所有门诊、急诊入口独立设置预检分诊台,发热门诊设置符合规范,指示清晰。

(五)医疗机构应减少出入通道,在所有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

(六)医疗机构要对全体职工,包括在医院工作的第三方单位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排查,并登记确认。

(七)医疗机构要对全体在岗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医疗机构内对外经营的商店、药店等工作人员参照院内职工进行排查。职工、病员家属食堂取消堂食。

(八)医疗机构要完善医院感染应急预案,开展防控知识全员培训,并开展演练,特别是对接诊程序全流程开展全面训练。

(九)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电梯间等清洁与消毒,规范开展空气消毒,要做好医务人员的消毒防护、手卫生,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

(十)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的风险。

二、就诊患者应当做到:

(一)患者就诊应当主动告知个人疫情相关旅行、居住、接触史,如故意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二)患者住院,一般不允许探视,确需陪护的,只安排一名固定陪护人员,并佩戴口罩。

(三)无紧急就诊需求,暂不要到医疗机构就诊;确需就诊,应提前预约;就诊期间需要排队等候的,应自觉保持1米以上距离;就诊提倡使用移动支付。

(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特别需要暂停上门服务。家庭医生将采取电话随访的方式对签约对象进行健康咨询,签约对象也可通过电话咨询家庭医生。

(五)儿童计划免疫需提前预约,在预约时间接种,暂停成人预防接种服务。产后访视一般情况下采用电话或视频方式。

以上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就诊患者请同时关注就诊医院的具体通告。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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