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试点”的改革导向,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9日印发实施。《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职工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积金属性、坚持资金安全、坚持普惠共济。
(三)目标任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改进使用和收益分配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为改革完善公积金制度积累经验。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优化租房提取业务。包括强化资金支持、加大惠及力度、简化办理材料和完善系统功能。
(二)利用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区)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申请动用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应当填报上年度当地申请动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汇总使用廉租房补充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三)发放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公积金和发放公积金贷款,并留足备付准备金后,资金运用率低于85%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三、保障措施
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确保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