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使用?小区停车位怎么管理?3月1日起,新修订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以地方立法推动破解物业管理“顽疾”。那么,对于小区业主来说,会有哪些新变化呢?
2007年制定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是苏州市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物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此次修订,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开展对住宅小区实地调研,梳理分析涉及物业管理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共收集反馈意见1000余条,经认真研究采纳400余条。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八十六条,设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管理和服务、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党建引领物业健康发展,是推动社区治理创新发展的生动实践。近年来的实践中,我市多个辖区已对以党建引领物管行业健康发展进行了探索。《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细化规定了街道(镇)属地责任。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一直备受关注。《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员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应该单独列账。”同时明确,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这一规定,解决了部分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难的问题。对于公共收益的监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的财务审计要求,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法律责任,在“责令其退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停车位问题,常常让业主感到头疼。《条例》在第七十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未配建访客汽车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合理设置访客汽车停车位。”“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车位、车库;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用先到先停等优化停车资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车位、车库。”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例》在规定中进行了相应的扩大。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以下紧急情形之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外墙、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此外,《条例》明确了十项禁止事项,要求物业不可任性而为。其中第八项,不得“强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加强了对业主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