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等文件精神以及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打造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要求,推动我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立足自主创新,瞄准高端制造,拓展应用场景,放大产业能级。力争到2026年,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低空经济示范区。
产业能级大幅提升:到2026年,充分发挥制造业长板优势,培育一批集研发、生产、运营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打造以低空科创智造产业为核心,以低空保障产业为支撑,以低空创新服务业为特色的产业体系。力争聚集产业链相关企业500家,产业规模达600亿元。
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到2026年,构建形成低空地面基础设施骨干网络,建成1~2个通用机场和200个以上垂直起降点,统筹引导企业开展垂直起降点建设。建成低空飞行试验基地,完善试验、试飞、检测、验证、适航、评定等功能。
低空场景丰富多元:到2026年,围绕物流配送、载人飞行、旅游消费、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领域打造一批示范应用场景,开通至周边机场3~5条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100条以上无人机航线,无人机商业飞行取得突破性进展。
监管服务安全有效:到2026年,建立健全服务无人机、直升机等各类低空飞行器的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有效衔接基础设施使用、飞行申请响应、通讯气象监测,飞行过程监管等功能,切实提升低空飞行服务监管能力,保障城市空中交通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低空产业生态。
1.大力实施强链补链延链。系统梳理低空经济产业链企业清单,加快绘制产业链图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实施重大装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鼓励“苏州制造”新型低空飞行器及零部件在国内外广泛应用。增强企业海外竞争力,积极拓展海外输出规模,支持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加强与国内外重点企业对接力度,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全产业链招商引资。引导优势企业在低空产业链上下游进行横向联合、纵向整合,充分发挥头部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到2026年,力争形成产业链头部企业超过15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打造低空经济特色园区。充分依托各县级市(区)已具备基础的航空产业园区、低空产业园区或规划园区,打造覆盖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运营保障等多元业态、差异化发展的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加大低空制造产业园、低空服务产业园、低空运营保障产业园培育建设力度。(责任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加快低空经济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先进技术研究院等研发载体建设。加强创新协同,持续推进长三角先进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推动国防科技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等攻关成果向低空产业装备领域转化应用,推动航空航天企业积极融入低空经济产业链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
4.聚集高层次创新人才。实施战略科技人才引领计划,推动低空经济人才纳入全市重点产业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进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团队,构建高水平、多层次人才梯队体系。深化校地融合创新发展,助推苏州大学、南京大学苏州校区、哈尔滨工业大学苏州研究院、西北工业大学太仓智汇港等本地高校(校区)成为低空经济人才集聚地。(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
(二)完善飞行保障体系。
5.加强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低空地面基础设施体系,发挥交投集团等国资平台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分阶段推进各县级市(区)通用机场、水上机场、垂直起降点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国内重点物流企业共同推进无人机起降点建设,满足无人机的起降、备降、停放、充电、运输及运营等功能需求。加强通信、监控、低空气象监测网络等运行保障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局、交投集团、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国动办、市气象局、苏州通管办、通信运营商)
6.推进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低空飞行服务站与无人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低空空域数字孪生系统,打造低空飞行数字底座,为低空用户提供空域、航线申请、飞行计划申报、飞行通信气象监测及飞行过程监管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交投集团、大数据集团)
7.推动低空航路航线划设。协调军方和民航华东局,聚焦城市低空载人载货运输需求,开展低空航路航线划设研究工作,绘制低空航图,完善全市航路航线网络布局,统筹利用城市和区域低空空域资源。(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苏州海关、苏州军分区、港航集团)
(三)培育低空应用场景。
8.构建低空智慧物流体系。大力拓展城市低空配送场景,与重点物流企业合作,开展低空物流配送试点和商贸气象保障服务,建设多层次低空物流枢纽体系。探索中、大型载货低空航空器在运输机场异地货站、江海航运物资补给中的应用。鼓励在有条件的综保区内探索开展低空运输货运等物流新模式,积极拓展低空航空器的保税维修等贸易新业态。建立各县级市(区)血站、医疗检验中心与重点医院之间的空中联系通道,实现对血液制品、检测样本、供体器官等进行快速转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港航集团、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各综保区管理机构)
9.发展城市空中交通(UAM)新业态。加强与军方以及民航华东局的沟通合作,统筹推进市内及城际间的短途飞行、公务飞行、商务飞行等低空飞行服务,构筑“通道+网络”的低空航线布局,建设以苏州为中心,辐射东南西北的空中走廊,推进苏州与周边运输机场的联程接驳。鼓励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大中型无人机等新型航空器应用,有序推进高时效的载人和载货飞行,有效保障多样化的客货运输需求。(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0.拓展文体旅游场景应用。鼓励通用航空企业依托太湖、阳澄湖、金鸡湖、澄湖等湖泊资源和市内重点旅游景点探索开发空中游览、航拍航摄、航空运动等特色项目。利用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融合江南文化、现代城市等元素,打造无人机编队表演等文旅消费新场景,构建“低空+文旅”新业态。(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交通局)
11.丰富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农业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政府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加大无人机、直升机在应急救援、医疗救助、城市管理、城市消防、农林生产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服务。(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争创低空领域示范。
12.积极争取试点示范。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申报建设,促进无人机产业升级发展。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基础上,跟踪国家政策,推进低空经济示范区申报建设。开展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探索低空空域精细化划设,简化飞行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苏州军分区)
13.开展先导区建设。选择3~5个产业基础较好的县级市(区)开展低空经济先行示范,促进低空飞行与市场消费有机融合,培育低空消费新业态,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发展模式,以点带面,推动全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加强政策法规引领。开展示范性政策和法规的研究与建设。以全域空域划设为基准,依托全域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研究制定全域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应用等标准,积极申报民航领域行业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
加强全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统筹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打造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军民航协同工作机制、重大事项协商机制等,提高低空空域运行水平和运行效率。编制苏州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强化全市统筹与基层创新,适时出台产业促进政策、条例,科学指导低空产业发展,助力企业拓展低空领域新商业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苏州军分区、光福场站)
(二)汇聚各方力量。
设立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引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新型智库等组织参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成立低空经济产业协会等组织,聚集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助力政策法规出台,促进企业优势互补,创新拓宽应用场景,提升行业竞争力。充分发挥本地院校科研优势,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谋划推进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高技术产业等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三)加强政策支持。
研究制定低空经济发展政策,充分发挥产业创新集群引导基金和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聚集、头部企业招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航线开拓、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和高端人才引进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保障发展安全。
牢固树立“安全至上”意识,增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构建政府、社会、公众多元监管格局。加强无人机标准建设和质量监督,确保基础设施运转灵敏高效,依法打击各种违规飞行行为,切实维护低空飞行安全有序。建立健全低空飞行应急处置机制,针对低空飞行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和问题做好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全市低空经济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