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新增了人才落户方式
“苏州新政”第一条规定,“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进一步降低了落户门槛
1.“苏州新政”第二条规定,“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2)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吴江政策”中,以上人员“缴纳社保”期限为3个月,以上第(2)款中人员年龄上限为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
2.“苏州新政”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吴江政策”中,以上人员“缴纳社保”期限需两年,年龄不超过30周岁,且在吴江要拥有自己的房产。
(三)随迁政策变化
“苏州新政”第四条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所涉及人员,符合条件的,“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注:苏州新政”只能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吴江政策”中,1.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至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属派出所集体户口。2失业未婚子女不允许随迁;2.大专学历,或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人员,不允许随迁。
(四)增强了监管要求
“苏州新政”第六条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