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为进一步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早日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按照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每年评选和引进拥有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
第二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根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入围的领军人才项目分为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分别给予创业启动、产业化奖励、金融配套、人才安居等多项资金资助,并提供办公用房、公租房等配套优惠。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主要资助对象:
(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是指项目创新方向处于世界前沿,市场前景广阔,项目团队的创新水平居国际领先,团队带头人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在园区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
(二)创新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拥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者;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并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
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资助30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2.创业领军人才(领军)项目:资助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3.创业领军人才(孵化)项目:资助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二)产业化成长奖励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企业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产业化奖励;根据创新成长情况,连续三年按企业销售额(不含流水、关联交易)的2%给予成长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创业股权投资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领军创业投资基金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四)项目融资贷款
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科技贷款支持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5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2.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2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六)项目贷款贴息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研发用房补贴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启动场所,且面积不设限制,三年内免收租金;
2.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八)免租住房补贴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提供项目团队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住房两套,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购买住房补贴
1.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200万元购房补贴;
2.创业领军人才(领军)项目: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50万元购房补贴;
3.创业领军人才(成长、孵化)项目: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十)平台使用补贴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两年期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平台使用补贴。
(十一)项目土地安置
对于符合供地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优先安排土地。
(十二)人才安居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享受薪酬补贴、子女入学等人才安居政策,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十三)其他支持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还可享受产业基金、研发补贴等后续支持,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扶持政策
(一)购买住房补贴
给予创新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的住房补贴。
(二)家属子女安置
创新领军人才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同等待遇。
(三)项目资助配套
优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上级人才项目,对于获评江苏省双创人才、姑苏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实施金鸡湖伙伴计划,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人才中介机构引才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定期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发文。对能填补园区产业链空白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即报即评的方式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获评的领军人才(团队)应按时签署合作协议,并按要求向园区科信局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定期接受园区科信局组织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考核。对在项目运作中进行违规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将取消其相应领军人才称号并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退还其所获得的政策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在此之前评出的项目按原《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2〕12号)及《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号)执行。发布之后新评出的项目参照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细则兑现政策。
第十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政策兑现按规定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科技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园区组织部负责解释。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本意见的操作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